13.5 游泳池和水上娱乐池 Ⅰ 控制项 13.5.1 泳池水水质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补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2 泳池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 244的有关规定。 13.5.2 池水温度、循环方式、水处理、卫生消毒措施等应根据用途和类型选用,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的有关规定。 13.5.3 水泵、气泵、电热水器及水下照明等用电设备应满足安全防护的要求。 13.5.4 池水净化工艺的主要设备宜设置运行参数检测和动态监测控制的仪表。当泳池水循环系统出现故障时,全自动水质监测系统应具有自动停止设备运行和报警的功能。 13.5.5 游泳娱乐水池的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体在应急或检修时的泄水时间不宜超过8h。 2 水处理能力应满足水质要求。 3 回水口不应出现负压区。 4 进水、出水口不应对人的肢体造成夹卡。 5 池体四周应有安全爬梯。 6 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7 逆流式池水循环系统的池岸溢流回水槽的回水管,宜采用等流程或分路回水管分别接入均衡水池。 8 溢流回水槽为淹没式时,冲洗池岸的排水不得排入溢流回水槽内。池岸应在远离游泳池溢流回水槽的观众看台底部另设排水沟。 9 池体当为重力流泄水并排至排水管道时,应设置防止雨水或污水回流污染的有效措施。当为压力流泄水时,宜采用循环水泵和设备机房内集水坑潜水排水泵兼作泄水泵,且应关闭进入各类设备内管道上的阀门。 10 跳水池应设置水面空气制波和喷水制波装置。 11 跳水池起泡制波和安全保护气浪所供给的压缩空气气体质量应洁净、无色、不含杂质、无油污、无异味。 12 游泳池宜设置消除池底积污的装置。 13 滑道润滑水循环水泵应设置备用水泵,池水循环净化系统循环水泵宜设置备用水泵。功能循环给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宜按不少于2台水泵并联运行设计,并可不设置备用水泵。 13.5.6 消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毒剂应满足卫生安全水平,且投加量不应造成对人体或口腔等的伤害; 2 游泳池的循环水净化处理系统中应设有池水消毒工艺。 13.5.7 公共游泳池的入口通道应设置浸脚消毒池。当设有强制淋浴装置时,浸脚消毒池宜设在强制淋浴之后。 13.5.8 游泳池经营者应要求游泳人员有健康合格证,应教育游泳人员遵守相关规定。 13.5.9 游泳池经营者每场应以自来水对游泳池岸进行冲水刷洗一次,且冲洗排水不得排入游泳池内。游泳池经营者每2d~3d应以专用的吸污机或清洁工具对池底积污清洁一次。高沿游泳池应每3d对汽水交界面清洁一次,视污染程度齐沿游泳池池壁应至少每14d清洁一次。 13.5.10 清洗化学药品设备、容器的废水,应与其他排水进行中和、稀释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直接排入排水管道。 13.5.11 游泳池应在取得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开放使用。 13.5.12 水质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监督部门报告,并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进行针对性的处理。 13.5.13 游泳池的卫生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的有关规定。